安徽中医药大学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发布人:武装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

    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全校学生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及《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校领导(食品安全)

    成员单位:宣传部 总务处 保卫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出现的急性、恶急性食源性疾患。

三、食物中毒的管理

    1.学校总务处负责校区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生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现场控制、病员救治、现场调查等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四、食物中毒的报告

  (一)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校医院)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院部、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二)餐饮管理科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了解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校医院。

  (三)对发生在校区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中毒人数未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就地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5.学校总务处(校医院)接到跨辖区校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五、调查与控制

  (一)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逐级报告情况,并立即拨打“120”联系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组织人员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现场卫生学调查及必要的消毒处理,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二)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者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六、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治病救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样品的采集与检查

    1.调查处理过程中采集与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发生有关的样品:剩余食物、呕吐物、公共用具、病人的血液或尿液、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

    2.采集的样品应尽可能保持样品原来的状态,易变质的样品要冷藏,特殊样品要在现场作相应处理。

八、食物中毒的确认

    食物中毒确认由卫生监督部门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的规定,根据流行病调查和卫生检查结果确定。